本文作者群包括長年深耕國經法界的 Oscar,與經貿工作者詹大安。作者群皆曾任職於國際經貿法相關單位,具有豐富之洗產地調查經驗,以下簡介進出口商介需注意事項。
圖片來源:Pexel
洗產地的英文與意思
洗產地的正式名稱為違規轉運(illicit transshipment)。近年許多進口商為了規避美國、歐盟對中國貨品課徵之高額反傾銷稅,而將中國貨品進口來台,將原產地標示改為 Made in Taiwan 後出口至美國或歐盟。上述行為企圖使美國、歐盟海關將該批貨品認定為「臺灣製」,適用來自臺灣貨品之稅率。
上述違規行為,已引起美國與歐盟對於我國廠商之關切與調查,輕則影響國際貿易秩序及「臺灣製」貨品之商譽,重則可能導致美國或歐盟對我商展開全面性的反規避調查,或針對特定貨物進行關務詐欺調查,將損害臺灣整體貿易利益。對此,我國政府更以「洗產地」稱呼上述違規行為,並加強宣導、取締。
世界貿易組織(WTO)協定下的反傾銷與反補貼規定,是分別針對廠商的「傾銷」及政府之「補貼」等不公平貿易所為之救濟。經過一定調查程序後,WTO 會員政府得以對於來自特定國家、特定廠商之進口貨品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。美國與歐盟分別為世界前兩大消費市場,針對中國產品之低價傾銷及政府補貼,經常祭出高額反傾銷稅,以避免其國內產業遭受損害。例如歐盟自 1993 年起對於中國自行車課徵反傾銷稅迄今已課徵 29 年。也因此許多不肖進口商將中國自行車及其零件進口來臺「洗產地」。
洗產地的罰則是什麼?
針對我商進口中國貨品來臺洗產地,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得以處以罰金、罰鍰、禁止一定期間輸出入貨品,甚至是刑事處罰,出口商不可不慎:
首先,透過我國違規轉運之貨品,可能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或課稅區簡易組裝為成品(例如進口自行車零件簡易組裝成整車),或進口成品(例如自行車整車)直接於我國改標為臺灣製。上述情形均未符合我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(下稱產證辦法)第 3 條:輸出貨品必須在我國境內「原始取得」或「實質轉型」始能標示我國為原產地之規定;亦不符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(下稱輸出辦法)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,僅有我國產製之貨品得標示「臺灣製」等字樣。
如果出口商將前述不符原產地證明規定之貨品,以不實之文件向貿易局或委辦單位申請或使用產證,即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4 款規定。貿易局得依據貿易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予以警告、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、輸入或輸出入貨品。
另一方面,如果出口商未申請或使用產證,而係直接將外國貨品改標為我國產製,則係直接將未達實質轉型之貨品標示為「臺灣製」,則為產地標示不實,即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,貿易局同樣得依據貿易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予以處罰。此外,上述情形倘若涉及出口商向海關以「國貨報單(G5)」報運出口,亦可能違反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於所掌文書登載不實罪、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。
法網恢恢 政府其實都知道...
臺灣位處東亞海運樞紐,常有進口商與出口商利用地利之便,進行規避違規轉運行為賺取利差。例如近期綠能很夯(最新圖解! 2021 Top 5 國家的淨零政策一次看!)、(2022 圖解歐洲各國最新減碳目標),有許多大陸業者透過東南亞等國家洗產地,政府其實都有掌握情資。另亦有諸多實務案例顯示,臺灣廠商為美國及歐盟反規避與違規轉運調查重點,亦有廠商被採取反規避措施以及因關務詐欺被美國、歐盟要求補稅,或受到法律追訴之情形。
我國法律對於偽標產地及關務詐欺等行為訂有罰則,我國產業及出進口人不可心存僥倖,企圖來臺「洗產地」,以規避、逃漏外國反傾銷稅及其他關稅。
(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)
作者簡介|詹大安
曾居住於台北、紐約。從城市文化風貌到跨國產業研究,在工作和生活之間,嘗試以更宏觀的視角察覺變化中的趨勢。以口舌品味美食、以足跡行遍世界、以文字記錄當下,同時致力於行銷台灣形象的國際經貿工作者。部落格請點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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